組織章程
社團法人高雄市築夢關懷協會章程
96年12月22日會員大會通過
97年12月20日會員大會討論修正
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2、4、5、6、7款)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高雄市築夢關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服務精神障礙者及其家屬為對象,倡導與維護精神病患者就醫、就學、就養、就業等相關權益,並去除社會污名化,達到社區精神障礙者與其家庭之生活安康、精神舒適的境界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與服務內容如下:
一、開發精神病友之社區資源
二、協助與促進精神病友之職業重建、職業訓練、就業輔導與庇護性工作等相關服務
三、接受委託辦理個案管理服務
四、精神病患者的社區復健、社區生活照顧、生活重建與安置服務
五、精神病患者及其家屬的心理支持、疾病認知輔導與教育服務
六、精神疾病的社區宣導與預防工作
七、精神病患者的權益促進與維護
八、其他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別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設籍或工作於高雄市、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具有精神病患及其家屬身份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一般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設籍或工作於高雄市、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之心理衛生工作者或社會人士,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交會費者為一般會員。
三、榮譽會員: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或一次繳交新台幣伍萬元以上經理事會通過者。
第 七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八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九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 十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個人會員與一般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會員大會之決議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侯補理事3人,侯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察查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總幹事1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用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3人,顧問3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1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三十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1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15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7日前將開會申請書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紀錄於開會後30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家屬身分的個人會員與一般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500元。病友個人會員入會費一次繳納300元。
二、常年會費:家屬會員與一般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500元。病友個人會員常年會費200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募款。
八、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2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